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张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遂向李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此前已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隐瞒了怀孕事实,且协议中关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因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子女抚养特殊性,双方就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医院妊娠诊断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原告孕期生活状况的证人证言。被告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坚持认为协议有效。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确认原告在冷静期内发现怀孕,且原协议未充分考虑哺乳期特殊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存在重大误解(如隐瞒孕期)或协议内容严重损害哺乳期子女权益,可依法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强调离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