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谭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张某某,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履行完毕代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谭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及谭某某以张某某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履行。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已代偿,谭某某申请对债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主张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共同债务而非个人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法院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谭某某提交了孕期证明及申请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主张债务性质争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债务是否确属谭某某个人债务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代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及利息;二、双方就本案债务清偿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一方代偿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即便涉及孕期等特殊情节,也不影响基于有效法律文书或协议的追偿权行使,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内部公平分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