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隐匿婚内共同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遂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乙单方前往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甲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甲主张乙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乙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资产,协议离婚基础丧失,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追究乙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甲提交乙在海外银行账户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乙存在隐匿财产及婚内过错;乙则提交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受理回执,主张离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登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婚姻关系状态;驳回原告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协议离婚尚未完成登记,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或财产隐匿行为,有权拒绝领取离婚证,从而阻断离婚登记生效。法院通过撤销离婚登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维护及对恶意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