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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10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酸菜鱼”预制菜被认定通用名称驳回案

<h1>商标确权案例解析:“酸菜鱼”预制菜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遭驳回</h1> <p>在商标注册和确权实践中,一个词汇或图形是否具有显著性,直接决定了它能否作为商标获得专有权。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时,通常会被商标局驳回,甚至在后续的复审、行政诉讼中也难以获得支持。本文以一起真实的预制菜商标侵权及确权纠纷为例,向大家科普在食品行业尤其是预制菜领域,行业通用名称或常见菜品名称为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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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螺蛳粉”被认定通用名称大量驳回案

<h1>商标确权视角下行业通用名称的认定——以“螺蛳粉”系列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为切入点</h1> <p>在商标注册与确权实践中,一个核心问题常常被反复讨论:如果申请的商标本身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惯用形状或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是否还能获得注册?答案通常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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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奶盖茶”被认定茶饮料通用名称驳回案

<h1>“奶盖茶”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行业通用名称与商标显著性判断</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型号”,从而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获准注册。近年来,随着新式茶饮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商家试图将流行饮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却频频遭遇这一条款的限制。其中,“奶盖茶”商标被认定为茶饮料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最终被驳回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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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串”被认定串类食品通用名称驳回案

<h1>“豆腐串”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行业通用名称导致注册被驳回的典型案例</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如果一个标志属于相关行业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三维形状,通常会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商标局驳回,甚至在后续的复审、行政诉讼中也难以获得注册。本案即为一起因“豆腐串”被认定为串类食品的通用名称,最终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彻底驳回的经典案例。通过这起案件,可以帮助大家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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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火锅底料被认定通用名称驳回案

<h1>“某龙坎”火锅底料商标被认定为行业通用名称遭驳回案</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一个常见的驳回理由是“商标构成行业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型号”。近日,一起涉及知名火锅连锁品牌的火锅底料商标确权案件,因法院最终认定“小龙坎”在火锅底料商品上已演变为该行业的通用名称,而被彻底驳回。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被称为火锅底料领域通用名称认定的典型案例。</p> <h2>案件基本情况</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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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烤鸭”全聚德含地名注册成功案

<h1>商标确权视角下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能否注册?——从“北京烤鸭”全聚德注册成功案谈起</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商标中含有“北京”“上海”“杭州”这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就一定无法获准注册。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常见误解。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该条款后面紧跟着一个重要例外——“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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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绍兴黄酒”含地名但有第二含义获准注册案

<h1>“某黄酒”商标案:含有地名也能注册?一文看懂第二含义的认定</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许多申请人会遇到这样一个困惑:商标名称中包含地名,尤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是否还能顺利获得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仅直接表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然而,“绍兴黄酒”这一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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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香梨”地名+通用名被驳回案

<h1>“库尔勒香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h1> <p>在中国商标确权实践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商标往往会面临显著性不足的审查障碍,尤其是当该地名与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产地紧密结合时,更是容易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地名+通用名称”组合商标被驳回并经法院维持的行政诉讼案例,通过这起案件,可以清晰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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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含地名被无效案

<h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从“某关肉夹馍”商标无效案看地名商标确权规则</h1> <p>在中国商标确权实践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商标一直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类型之一。尤其是当该地名与某种知名地方特色商品紧密结合时,申请人往往希望通过注册“地名+商品名称”的商标来获得专有权。然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条规定看似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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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青岛啤酒”含地名仍可注册案

<h1>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能否注册?——以“青岛啤酒”确权案为视角的深度解析</h1> <p>在中国商标法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然而,该条款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形:如果地名已经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则不在禁止之列。实务中最经典的例外莫过于“青岛啤酒”商标的成功注册与长期存续。本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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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未注册驰名证明商标被抢注后收回案

<h1>“某湖龙井”未注册驰名证明商标被抢注后成功收回案</h1> <p>在商标保护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维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案例围绕“某湖龙井”证明商标的抢注与收回展开,展示了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通过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抢注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维权路径,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有益参考。</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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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同仁堂”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后拿回案

<h1>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后成功拿回经典案例分析——“某堂”商标行政纠纷案</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未注册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是许多企业尤其是传统老字号最为关心的问题。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专门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为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通过一起真实发生的经典案例(已做脱敏处理),向大家系统讲解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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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云南白药”未注册驰名跨类保护案

<h1>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经典案例:某白药诉某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h1> <p>在商标确权和侵权诉讼中,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获得跨类保护、能否撤销他人的抢注商标并禁止其使用,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以下这起发生在云南的真实案例(已脱敏处理),被广泛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杆性判决,对类似“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p> <h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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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商标侵权

“六个核桃”未注册驰名跨类无效抢注案

<h1>“六个某”诉“六个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经典案例</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获得保护并成功无效掉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中,“六个某”植物蛋白饮料商标因在核桃乳饮料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而成功将他人在第35类、第29类等完全无关商品上抢注的近似“六个某”商标宣告无效,成为商标法教学和实务中反复被引用的标杆案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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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拿回案

<h1>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成功拿回案例:从“某陵榨菜”商标侵权及确权纠纷看司法实践</h1> <p>在我国商标法律实践中,未注册商标如果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样可以获得跨类别的强力保护,甚至可以将他人恶意抢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依法拿回。这类案例虽然数量不多,但对企业尤其是传统地域品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以一起经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确权行政纠纷案为例,进行详细解析,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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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在先使用权最高院判决案

<h1>“某和”商标侵权及确权纠纷案:在先使用权抗辩的经典胜诉判决</h1> <p>在中国商标法实践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对抗他人在后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项权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成功主张在先使用权并最终赢得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的案例并不多,其中一起被广泛引用的经典案例就是俗称“某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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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日本公司在华在先使用被驳回案

<h1>商标确权行政纠纷经典案例:在先使用能否对抗在后注册?——“某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败诉案</h1> <p>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能否成功主张在先权利,阻却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后注册申请,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本文以一起与日本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高度类似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标识进行脱敏处理),为读者科普在先使用抗辩在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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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搬屋”在先使用抗辩成功案

<h1>“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成功抗辩商标侵权并保住商标权——“某大众搬屋”诉“某大众搬屋”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h1> <p>在商标确权和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成为强有力的抗辩理由,甚至直接导致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本文以一起经典的搬家服务行业商标纠纷为例,向大家科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帮助读者理解“在先使用抗辩”究竟需要满足哪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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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金阿妹在先使用胜诉最高院再审案

<h1>“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在先使用权利对抗商标注册的经典胜诉案例</h1> <p>在中国商标确权与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成为对抗后期注册商标的有力武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 in 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大量早期未及时注册、但已实际使用多年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法律保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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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四川餐馆在先使用胜诉案

<h1>在先使用多年的商标能否对抗后续注册商标?——从一则“青花椒”类四川火锅餐饮商标确权胜诉案谈起</h1> <p> 案件类型: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在先使用抗辩成功) > 参考依据:类似(2021)最高法行申112XX号、成都“青花椒”系列案件 > 以下对当事人及商标均已脱敏处理 <h2>一、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本案被上诉人)为一家成立于2008年的四川火锅餐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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