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烤鸭”全聚德含地名注册成功案
<h1>商标确权视角下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能否注册?——从“北京烤鸭”全聚德注册成功案谈起</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商标中含有“北京”“上海”“杭州”这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就一定无法获准注册。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常见误解。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该条款后面紧跟着一个重要例外——“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某知名餐饮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早在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第1531315号“北京烤鸭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现为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主元素为中文“北京烤鸭”,搭配特定图形设计,经多年使用后已成为高度知名的老字号品牌。</p>
<p>多年以后,某省一家烤鸭连锁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在相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某地烤鸭及图”商标。商标局以其与A公司已注册的第1531315号“北京烤鸭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申请。B公司不服,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均被维持驳回。</p>
<h2>争议焦点:含有“北京”能否获准注册?</h2>
<p>B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一个关键抗辩理由:A公司的引证商标含有“北京”二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准予注册,因此该引证商标属于“不应准予注册并禁用”的情形,B公司的新申请不应受其阻挡。</p>
<h3>法院如何看待“地名+通用商品名称”组合商标</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北京”虽然属于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北京烤鸭”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在中国及海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已超出单纯地名含义,而成为特指特定烹饪技法、口味和文化的专有名称。</li>
<li>A公司在1999年申请注册时,《商标法》尚未明确规定地名不得作为商标(2001年第二次修正时才加入该条款),该商标属于合法取得的存量权利。</li>
<li>即便按照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烤鸭”整体已具有显著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例外情形,完全具备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li>
<li>A公司长期、规范、唯一地使用该商标,使“北京烤鸭”与A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li>
</ul>
<p>法院最终认定,第1531315号“北京烤鸭及图”商标系合法有效注册商标,B公司申请的“某地烤鸭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与引证商标相近,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维持驳回决定。</p>
<h2>本案带来的三个重要启示</h2>
<p>第一,含有地名的商标并非一律不能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设定了两个明确例外: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北京烤鸭”“巴黎香水”“威尼斯玻璃”);二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如“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只要落入例外情形,仍可获准注册。</p>
<p>第二,已合法注册的含地名老商标继续有效。即使在2001年、2013年、2019年多次修法后,该类商标也不会被主动撤销,反而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至今仍能看到“北京烤鸭”“天津狗不理”“上海老庙黄金”等大量含地名却合法存续的知名商标。</p>
<p>第三,“地名+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组合,在长期使用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后,往往会被认定脱离单纯地名含义,转而取得第二含义(即显著性)。这也是全聚德“北京烤鸭”能够成功注册并持续有效的最核心原因。</p>
<h2>总结</h2>
<p>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尤其是是否形成了“其他含义”并具有显著特征。本案中的“北京烤鸭”商标,正是因为几十年来与特定企业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使整体含义超越了单纯的地理概念,从而获得合法注册并成为阻却他人近似商标注册的强有力在先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在选择含地名商标时,应尽可能结合自身特色进行艺术化处理,并通过长期规范使用积累显著性,这才是最稳妥的保护路径。</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