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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冰城”雪王图形不正当手段注册被整体无效案

<h1>商标确权案例: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图形商标被整体宣告无效——“雪王”头像商标无效宣告案</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一件原本看似普通的图形商标,却因为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部门)整体宣告无效。该案被广泛视为“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整体无效”的典型案例,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本案被诉决定作出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p>

<p>被告(商标注册人):某雪公司(即原“蜜雪冰城”公司,以下简称“某雪公司”)</p>

<p>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迷公司(原“小迷”关联公司)</p>

<p>争议商标:第58342918号“雪王”卡通头像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茶饮料、咖啡等商品上,注册人正是某雪公司。</p>

<h2>争议焦点:注册人是否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h2>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绝对无效事由,一旦成立,整件商标将被整体宣告无效,而非仅就部分商品无效。</p>

<h3>某迷公司主张的主要事实与理由</h3>

<p>某迷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某雪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卡通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包括但不限于:</p>

<ul>

<li>大量囤积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商标</li>

<li>摹仿多个国内外知名卡通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如某熊、某鸭、某兔、某龙猫等知名角色形象</li>

<li>在第30类、第32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形成数百件防御性布局</li>

<li>争议的“雪王”头像与某雪公司早期宣传形象存在明显差异,且在申请时隐瞒了其系原创设计的真实情况</li>

</ul>

<p>某迷公司认为,某雪公司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p>

<h3>某雪公司的主要抗辩</h3>

<p>某雪公司辩称:</p>

<ul>

<li>“雪王”形象系其自行创作,已在全国数千家门店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li>

<li>其大量申请商标属于正常商业防御行为,不构成不正当手段</li>

<li>即使部分商标存在摹仿,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本身构成欺骗或不正当手段</li>

</ul>

<h2>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判决理由</h2>

<p>一、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p>

<p>某雪公司在2019—2021年间,在短时间内集中提交了上千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大量图形商标与现有知名卡通形象高度近似或基本一致,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p>

<blockquote>

<p>法院指出:“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人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p>

</blockquote>

<p>虽然“雪王”形象确实被某雪公司长期宣传使用,但其在同一时期大量摹仿他人形象进行注册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整体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p>

<p>法院强调: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不要求每件商标都逐一违反第四条,而是考察注册人整体注册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p>

<p>最终,法院判决:</p>

<ul>

<li>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58342918号“雪王”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决定</li>

<li>该枚商标自始无效,整体无效(而非部分商品无效)</li>

</ul>

<h2>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启示</h2>

<p>这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单件知名商标因注册人整体恶意行为被连带宣告无效”的案件,传递了以下几个重要信号:</p>

<ul>

<li>即使争议商标本身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只要注册人在同一时期存在大量恶意注册行为,仍可能导致该件商标被整体无效。</li>

<li>“不正当手段”条款具有兜底性质,可以评价注册人的整体行为,而不仅仅针对单件商标进行孤立判断。</li>

<li>商标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过度防御式注册、明显摹仿他人知名形象批量申请的行为,将承担整体被无效的风险。</li>

<li>对于已经形成知名度的商标,建议尽早通过版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方式固定权利来源,以应对可能的商标无效风险。</li>

</ul>

<p>该案也提醒广大企业:在进行品牌形象升级或大规模商标布局时,必须保持行为的正当性,避免因“连坐”效应导致核心商标权益丧失。</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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