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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前代工厂抢注直接拿回案

<h1>前代工厂抢注商标被判无效宣告,“某某米”成功拿回商标权经典案例</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恶意抢注情形是:曾经的代工厂、代理商或合作伙伴,利用合作期间知悉的商标信息,在合作终止后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往往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尤其当抢注人明知该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会支持原使用人的撤销或无效宣告请求。</p>

<p>下面这起已经公开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就是典型的前代工厂抢注商标最终被判无效、商标权成功回归原使用人的案例。该案对于众多遭遇前合作方抢注商标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左右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硬件和物联网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该公司自2012年起即在其生产的智能摄像头、智能扫地机器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某某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并通过多年的持续宣传和销售,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p>

<p>被告(本案上诉人)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曾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原告提供代工生产服务。在合作期间,被告全面接触到原告的品牌标识、产品设计以及市场推广方案。合作终止后,被告于2018年在第9类智能家居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某迷”文字商标,该商标与原告长期使用的“某某米”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p>

<p>原告发现该抢注行为后,及时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某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代理人擅自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p>

<h2>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p>

<ul>

<li>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li>

<li>原告的“某某米”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某迷”商标之前是否已经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li>

<li>被告申请注册“某迷”商标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li>

</ul>

<h2>一审、二审法院观点</h2>

<p>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blockquote>原告自2012年起即在智能家居产品上突出使用“某某米”标识,截至被告2018年申请日,已持续使用六年以上,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多个省市,销量和广告宣传投入巨大,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lockquote>

<blockquote>原被告在2014-2017年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加工承揽关系,被告作为代工厂深度参与原告产品的生产,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当事人”。被告明知原告在先使用“某某米”商标,却在合作结束后不久抢先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某迷”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blockquote>

<p>据此,一审判决宣告“某迷”商标无效。</p>

<p>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完全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补充指出:</p>

<blockquote>即使不适用第十五条,原告的“某某米”商标在被告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作为长期代工厂不可能不知晓,其申请注册与原告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某迷”商标,属于典型的不正当利用原告商誉、抢夺原告商标权益的行为,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blockquote>

<p>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至此该案尘埃落定,“某迷”商标被彻底宣告无效,商标权重新回归原告手中。</p>

<h2>本案对企业的几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及时固化在先权利证据非常关键。企业在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前,应当保留好商标首次使用、持续使用、宣传推广、销量发票等全链条证据,一旦遭遇抢注,这些证据将成为最有力的反制武器。</p>

<p>第二,与代工厂、经销商、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时,最好明确写入商标权属条款,禁止对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与己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属于典型的第十五条约定情形,可直接适用“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注册”条款,更容易获得保护。</p>

<p>第三,发现抢注后要尽快启动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超过5年则原则上不再受理(除著名商标外)。时间就是商标权益。</p>

<p>第四,即使对方注册成功,只要能证明恶意,法院在个案中仍可能认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突破5年限制。本案即是明证。</p>

<p>这起前代工厂抢注商标最终被判无效的典型案例,再次说明:中国商标法律体系对恶意抢注行为持越来越鲜明的否定和打击态度。无论对方是前合作伙伴、前员工还是前经销商,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其明知或应知你的商标已构成在先权利,其抢注行为就很难在法律上站住脚。</p>

<p>对于广大企业家来说,最好的保护永远是“先注册、后使用”,但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注册,也完全不必过于恐慌,只要保存好使用证据,仍然有很大概率通过无效宣告或不使用撤销程序把商标拿回来。</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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