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前加盟商抢注直接拿回案
<h1>加盟商或合作伙伴抢注商标后,原权利人能否直接拿回?——以“某茶”前加盟商抢注商标案为例</h1>
<p>在商业合作中,许多品牌会通过加盟、代理、分销等方式快速扩张。然而,当合作关系终止后,部分加盟商或合作伙伴利用曾经知晓的品牌信息,抢先将原本属于总部的商标申请注册到自己名下,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很多人会问:这种明显“背信”的抢注行为,权利人能不能直接把商标要回来?答案并非绝对不行,但也绝非“直接拿回”那么简单。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已经生效的典型案例,来详细说明法律是如何处理这类纠纷的,帮助大家理解其中的关键要点。</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以新式茶饮为主的连锁品牌(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某茶公司”),其核心商标为“某茶”及相关图形组合,在2016年前后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并发展了大量加盟店。</p>
<p>被告原为某茶公司在广东省某地的加盟商之一。加盟期间,被告全面接触到“某茶”品牌的标识、店铺设计、运营模式等商业信息。2019年加盟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作关系正式终止。</p>
<p>2020年,被告以自己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与“某茶”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标以及高度近似的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等项目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某茶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提出异议,后又进入异议复审、无效宣告阶段,最终发展为行政诉讼两审。</p>
<h2>原告诉称的核心理由</h2>
<p>某茶公司认为被告的抢注行为构成典型的恶意注册,主要依据如下:</p>
<ul>
<li>被告在加盟期间与某茶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加盟商不得擅自注册与“某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li>
<li>被告对“某茶”商标具有明确的“在先知晓”事实,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某茶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完全相同;</li>
<li>被告申请注册后,曾以该商标向某茶公司发函索要高额“转让费”,存在明显的“敲诈”意图;</li>
<li>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加盟合同的约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li>
</ul>
<h2>法院的主要认定过程与结论</h2>
<h3>一、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h3>
<p>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销、加盟等特定关系人”抢注行为设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认定为禁止注册的情形:</p>
<blockquote>
<p>1. 双方存在代理、加盟等特定关系;<br>
2. 被抢注的商标属于权利人在先使用;<br>
3. 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br>
4. 抢注人具有恶意。</p>
</blockquote>
<p>本案中,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曾签订过正式的加盟合同,属于典型的“特定关系”;“某茶”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前已经持续使用多年,并在茶饮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加盟期间全面知晓该商标,且在合作终止后立即抢注,主观恶意明显。因此,法院直接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认定被告的商标构成禁止注册的情形,无需再援引其他条款。</p>
<h3>二、是否需要原告对“某茶”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或注册商标权?</h3>
<p>法院明确指出: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并不要求原告对被抢注商标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著作权,只需要证明该商标属于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即可。这一点与第32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后者对证据要求更高。</p>
<h3>三、最终判决结果</h3>
<p>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p>
<ul>
<li>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告商标的注册决定;</li>
<li>被告名下的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li>
</ul>
<p>该判决现已生效,相当于某茶公司成功地将原本被前加盟商抢注的商标“拿了回来”,使其重新回归可自由使用的状态。</p>
<h2>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h2>
<p>第一,对于品牌方而言,核心商标一定要尽早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注册,尤其是35类、43类等关键类别,避免留下被他人抢注的空间。</p>
<p>第二,在签订加盟、代理、经销合同时,务必明确写入“禁止擅自注册与品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条款,并约定高额违约金,这将成为日后维权时最有力的证据之一。</p>
<p>第三,一旦发现被前合作伙伴抢注,应当在商标公告的异议期(3个月)内立即提出异议,不要错过最便捷、最节省成本的救济途径。</p>
<p>第四,《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熟人抢注”设计的利器,只要能够证明曾经存在合同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维权成功率远高于普通恶意抢注案件。</p>
<p>总结来说,加盟商、代理商、合作伙伴抢注商标的行为,并非无解。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曾经的特定关系、在先使用事实以及对方恶意,通常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直至行政诉讼的方式,将商标成功“拿回”,使其无法核准注册。这类案件的胜诉率在近几年呈明显上升趋势,也反映出司法和行政机关对恶意抢注行为越来越严厉的打击态度。</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