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日本公司在华在先使用被驳回案
<h1>商标确权行政纠纷经典案例:在先使用能否对抗在后注册?——“某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败诉案</h1>
<p>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能否成功主张在先权利,阻却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后注册申请,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本文以一起与日本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高度类似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标识进行脱敏处理),为读者科普在先使用抗辩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的成立条件、证明标准以及常见失败原因。</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03年左右,日本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日方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其在日本早已广为人知的服装品牌“某快时尚”(对应现实中的“优衣库”)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实体店铺销售和宣传。日方公司自称自2002年起即在中国使用该商标,截至2011年已在全国开设上百家直营店铺,销售额数十亿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p>
<p>2011年,国内自然人张某(化名)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某迷”文字商标(与“某快时尚”读音相近,视觉亦有一定相似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日方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件“某快时尚”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申请。</p>
<p>张某不服,提起驳回复审。在复审阶段,日方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主张其在“某快时尚”商标上的在先使用权利及显著知名度,要求维持驳回决定。</p>
<h2>争议焦点:日方公司能否依据在先使用主张权利</h2>
<p>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日方公司当时在第25类核心商品上其实并没有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其最早的“某快时尚”文字商标是在2006年以后才陆续获准注册的。而在2011年张某申请“某迷”商标时,日方公司最核心的纯文字商标仍在审查中,尚未核准注册。</p>
<p>于是出现了非常典型的一种情况:在先使用人(日方公司)尚未取得注册商标,却试图凭借多年的实际使用和极高知名度,阻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p>
<h3>在先使用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h3>
<p>《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当时适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p>
<p>这一条款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有限保护,即通常所说的“在先使用抗辩”或“第31条后半段保护”。</p>
<h2>评审阶段的审查结论与理由</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当时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决定中认为:</p>
<blockquote>
<p>虽然日方公司在服装商品上对中国市场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但其使用的是“某快时尚”标识,而非单纯的“某快时尚”文字本身。店铺门头、吊牌、购物袋等主要以图形+文字的组合形式出现,消费者更多是将“某快时尚”整体作为店铺标识或企业标志认知,而非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识别。</p>
<p>此外,日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纯文字形式“某快时尚”的使用比例较低,且多出现在次要位置,无法证明该纯文字商标本身在中国境内已经通过使用取得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p>
</blockquote>
<p>因此,评审委员会认定日方公司虽在服装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但这种知名度更多体现在其店铺品牌和企业标识上,并不足以证明“某快时尚”纯文字作为未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商标法》第31条所要求的“一定影响”。</p>
<p>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某迷”商标与日方公司在先使用的“某快时尚”未注册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损害其在先权利,决定准予“某迷”商标注册。</p>
<h2>后续行政诉讼结果</h2>
<p>日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再审申请亦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至此,“某迷”商标最终核准注册。</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个案例清楚地揭示了在先使用抗辩在驳回复审阶段的几个关键门槛:</p>
<ul>
<li>必须证明在被诉商标申请日之前,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li>
<li>“一定影响”要求该商标本身通过使用已经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企业名称、店铺名或装潢知名;</li>
<li>如果实际使用形式以组合商标、图形商标为主,单纯文字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则很难认定纯文字商标具备了显著性和知名度;</li>
<li>在先使用人最好尽早将核心文字商标申请注册,避免陷入“使用多年却无法有效阻止他人注册”的被动局面。</li>
</ul>
<p>现实中,许多国际品牌进入中国时往往先开设店铺、大量宣传,但忽视了及时提交核心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在确权阶段发现“知名度很高,但无法律上的商标权利”,导致防御体系出现漏洞。</p>
<p>这个案例也提醒国内企业,在选择商标时不能仅看表面是否近似,还要注意是否可能落入他人虽未注册但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范围。</p>
<p>总之,在先使用抗辩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护真正付出努力打造品牌的在先使用人,也设置了较高的证明门槛,避免被滥用阻碍正常注册。能否成功主张,关键看证据是否能精准指向“该商标本身”而非企业整体商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