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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含地名仍可注册案

<h1>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能否注册?——以“青岛啤酒”确权案为视角的深度解析</h1>

<p>在中国商标法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然而,该条款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形:如果地名已经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则不在禁止之列。实务中最经典的例外莫过于“青岛啤酒”商标的成功注册与长期存续。本文以一起近年来与“青岛啤酒”高度类似的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例为切入点,脱敏处理后为读者科普地名商标注册规则的适用边界。</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为某省某市(地级市)一家知名啤酒生产企业,其核心商标为“某市啤酒”,该商标早在2004年即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多年来,原告持续使用该商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极高知名度。</p>

<p>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年某自然人向原商标局提出撤销“某市啤酒”注册商标的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某市”,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p>

<p>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某市啤酒”虽含有地名,但经过原告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地名“某市”的地理意义已经淡化,具有显著区别特征,不再直接表示商品产地,故决定维持该商标注册。</p>

<p>申请撤销人不服,提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原局决定。申请撤销人仍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p>

<h2>一审法院观点</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某市啤酒”商标由地名“某市”与商品通用名称“啤酒”直接组合而成,整体上具有表示商品产地的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li>

<li>但是,该条款属于相对禁用条款,而非绝对禁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长期司法实践,对于已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地名商标,如果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地名已与特定商品生产者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地名的地理含义已经弱化,则不应再适用该条撤销。</li>

<li>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自上世纪初即在“某市”地区酿造啤酒,至今已超过百年;“某市啤酒”在消费者心中早已等同于原告的企业品牌,而非仅仅表示“产自某市的啤酒”。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市场占有率常年位居全国前列。</li>

<li>因此,即便含有地名,“某市啤酒”商标已具有第二含义(即与特定企业建立唯一对应),不再直接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不良影响,撤销缺乏法律依据。</li>

</ul>

<p>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p>

<h2>二审法院观点(北京高院)</h2>

<p>申请撤销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p>

<blockquote>地名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将公共资源(行政区划名称)为少数主体永久独占,损害其他同地域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但当某一地名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唯一的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心中脱离单纯的地理概念,演变为特定商品来源的标识,即产生“第二含义”时,继续维持其注册并不会造成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blockquote>

<p>二审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销售发票、纳税证明、广告宣传、消费者调查报告、行业排名、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等证据,认定“某市啤酒”早已超越普通地名商标的范畴,与“青岛啤酒”“燕京啤酒”等经典案例具有高度相似性,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h2>从“青岛啤酒”到“某市啤酒”:地名商标注册与维持的核心标准</h2>

<p>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虽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列为禁用情形,但司法实践和行政实践对“已经注册并实际使用多年、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商标普遍采取保护态度。其核心判断标准包括:</p>

<ul>

<li>使用时间是否足够长(通常数十年以上);</li>

<li>使用是否广泛、持续、唯一(无其他同类主体大规模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li>

<li>是否通过大量宣传投入使相关公众建立“地名=特定企业”的稳定认知;</li>

<li>是否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产生实际显著性。</li>

</ul>

<p>正因为如此,“青岛啤酒”“燕京啤酒”“雪花啤酒(哈尔滨啤酒厂旧称)”“某市啤酒”等少数含有地级市名称的啤酒商标得以长期合法存续,成为地名商标例外规则最典型的代表。</p>

<h2>对新申请人的启示</h2>

<p>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例外主要适用于“已注册并长期使用”的老商标。对于新申请的商标,如果直接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与商品通用名称组合(如“某某市啤酒”“某某市白酒”),在当前审查标准下几乎100%会被驳回。除非申请人能够举出极特殊情况(如该地名已有广泛的非地理含义,如“巴黎”可指香水时尚),否则很难获准注册。</p>

<p>换句话说,地名商标的“第二含义”例外,是历史形成的特殊保护,而非鼓励新申请人去尝试突破法律禁区。</p>

<h2>总结</h2>

<p>《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属于带有一定弹性的相对禁用条款。对于已经长期合法使用、具有高度显著性、产生第二含义的少数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会基于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给予维持注册的处理。这也是“青岛啤酒”“某市啤酒”等经典品牌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长期存续的根本原因。但对于新申请的普通地名商标,该条款仍然是难以逾越的硬性门槛。</p>

<p>理解这一规则,既有助于老字号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也有助于新创企业避免在商标注册阶段走弯路。</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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