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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香梨”地名+通用名被驳回案

<h1>“库尔勒香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h1>

<p>在中国商标确权实践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商标往往会面临显著性不足的审查障碍,尤其是当该地名与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产地紧密结合时,更是容易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地名+通用名称”组合商标被驳回并经法院维持的行政诉讼案例,通过这起案件,可以清晰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等条款在实际审查中的适用逻辑。</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以下简称“某梨业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第某某号“库尔勒香梨”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p>

<p>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库尔勒香梨”中的“库尔勒”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这一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而“香梨”系梨的一种通用名称,该组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和品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据此予以驳回。</p>

<p>某梨业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维持了驳回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p>

<h2>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地名“库尔勒”与通用名称“香梨”组合而成的“库尔勒香梨”是否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是否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p>

<h3>一、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h3>

<p>《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该款同时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p>

<p>法院认为,虽然“库尔勒”作为一个县级市名称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但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单纯使用“库尔勒”,而在于“库尔勒香梨”整体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具体产地和品种。公众看到该标志,会直接联想到新疆库尔勒出产的香梨,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识别,因此不适用“具有其他含义”的例外情形。</p>

<h3>二、关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适用</h3>

<p>第十一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p>

<p>法院认定:</p>

<ul>

<li>“香梨”是梨的一种通用品种名称,已被水果行业及消费者普遍接受为品类名称;</li>

<li>“库尔勒”系新疆库尔勒市这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时也是该种香梨的知名产地;</li>

<li>“库尔勒香梨”作为一个整体,已成为新疆库尔勒市出产香梨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只会理解为商品名称,而不会认为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li>

</ul>

<p>为此,法院引用了大量证据,包括百度百科、新华网、央视网等公开报道,以及《库尔勒香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等标准文件,证明“库尔勒香梨”早已演变为该产地香梨的通用称谓,而非某一家企业的专属品牌。</p>

<h2>法院的最终认定</h2>

<blockquote>

<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行终某某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库尔勒香梨’文字组合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而是直接将其理解为商品的产地和品种名称,故‘库尔勒香梨’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p>

</blockquote>

<p>法院同时强调,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如获得“某某米”奖项、广告宣传等),也无法改变“库尔勒香梨”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基本事实。使用证据最多只能在个案中证明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时间、强度、知名度均不足以证明“库尔勒香梨”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p>

<h2>同类案例启示</h2>

<p>类似“库尔勒香梨”被驳回的案例还有:</p>

<ul>

<li>“吐鲁番葡萄干”</li>

<li>“烟台樱桃”</li>

<li>“龙井茶”(非集体/证明商标情形)</li>

<li>“某迷你瓜”</li>

<li>“赣南脐橙”(普通商标)</li>

</ul>

<p>这些案例共同说明:当“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该地知名农产品的通用名称”组合在一起时,几乎必然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该组合整体已经脱离产地含义,取得了完全不同的第二含义(实践中极难实现)。</p>

<p>相反,如果申请人将地名进行艺术化变形、加上显著的前缀或后缀、或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方式申请,则仍有注册可能。例如“库尔勒”单独注册难度极大,但“某某牌库尔勒香梨”“金某某库尔勒香梨”则可能因增加了显著部分而通过审查。</p>

<h2>总结与实务建议</h2>

<p>通过“库尔勒香梨”商标被驳回案可以看出,中国商标审查对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标志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显著性要求,特别是当该地名与商品产地高度重合、且与通用名称组合使用时,几乎不可能作为普通商标获得注册。这既是为了防止公共资源被单一主体独占,也是为了维护市场描述性用语的公共使用权利。</p>

<p>对于希望保护地标性农产品的企业而言,更为可行的路径是:</p>

<ul>

<li>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方式申请注册(如“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已由当地协会成功注册);</li>

<li>在显著部分上下功夫,设计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前缀或图形;</li>

<li>尽早布局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重保护手段。</li>

</ul>

<p>单纯寄希望于将“地名+通用名”直接注册为普通商标,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审查标准下,几乎没有成功可能。</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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