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盖茶”被认定茶饮料通用名称驳回案
<h1>“奶盖茶”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行业通用名称与商标显著性判断</h1>
<p>在商标确权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型号”,从而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获准注册。近年来,随着新式茶饮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商家试图将流行饮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却频频遭遇这一条款的限制。其中,“奶盖茶”商标被认定为茶饮料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最终被驳回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下面通过一起已经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例,为大家科普相关法律规则与裁判思路。</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申请注册第210XXXXX号“奶盖茶”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茶饮料;果汁;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奶盖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属于行业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驳回。</p>
<p>原告不服,先后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申请复审,仍被维持驳回。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直至再审均败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XXX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最终生效。</p>
<h2>争议焦点:什么是“行业通用名称”?</h2>
<p>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奶盖茶”是否构成第32类商品的“行业通用名称”。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以下几个判断标准:</p>
<ul>
<li>名称是否已经被相关行业和公众普遍使用,用以指代某一类商品,而不是特指某个经营者的商品;</li>
<li>该名称是否具有直接描述商品原料、制作工艺、口味特征或消费用途的功能;</li>
<li>是否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媒体报道以及实际交易中被广泛当作商品的普通名称使用。</li>
</ul>
<p>法院指出,“奶盖茶”由“奶盖”和“茶”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奶盖”指以奶油奶酪打发后覆盖在饮品表面的厚实奶盖层,“茶”则指底部的茶汤,二者结合后直接、明确地表示了一种以茶为底、顶部覆盖奶盖的饮料种类,而非仅仅是一种创意性称谓。</p>
<h2>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链</h2>
<p>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大量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通用名称”证据链,主要包括:</p>
<ul>
<li>2015年以后大量媒体报道、百科词条将“奶盖茶”作为一种新兴茶饮品类的统称进行介绍;</li>
<li>多家知名新式茶饮品牌在其菜单、宣传材料中均将带有厚奶盖的茶饮直接称为“奶盖茶”“XX奶盖茶”,且不同品牌之间通用;</li>
<li>电商平台搜索显示,数百家店铺使用“奶盖茶”作为商品标题或类目名称;</li>
<li>相关行业文章、书籍、培训资料将“奶盖茶”与“水果茶”“芝士茶”等并列,视为茶饮料的一个子类别。</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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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法院认为:“奶盖茶”一词已经在茶饮料行业中被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普遍接受并使用,用以指代顶部带有奶油奶酪奶盖的茶类饮料,该名称整体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种类、口味特征和消费用途,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只会将其理解为某种茶饮料的名称,而不会认为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p>
</blockquote>
<h2>原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及其被驳斥情况</h2>
<p>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以下几点主要理由,试图证明“奶盖茶”具有显著性:</p>
<ol>
<li>“奶盖茶”系原告独创,原告是最早推出该品类的企业;</li>
<li>原告已对“奶盖茶”进行了长期大量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该标志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第二含义”;</li>
<li>同类商品上已有多个“奶盖茶”相关商标获准注册,属于相同情形应当相同处理。</li>
</ol>
<p>法院对上述抗辩逐一进行了回应:</p>
<p>首先,关于“独创性”。法院查明,虽然原告属于较早推出奶盖类茶饮的商家之一,但2015-2016年间已有多个品牌几乎同时或稍早使用“奶盖茶”或类似名称,且该饮品制作工艺较为简单,属于行业公开技术,不具有独创性。</p>
<p>其次,关于“第二含义”。法院认为,在商标申请日(2016年)之前,“奶盖茶”已被广泛作为品类名称使用,原告虽有一定使用和宣传,但不足以改变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无法形成第二含义。即使在申请日之后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也不能追溯性地改变申请日时的显著性判断。</p>
<p>最后,关于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法院指出,先行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审查标准把握不一致的情况,不能当然作为本案的当然依据;而且部分被原告引证的商标实际核定商品与本案不同,或已经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能对抗本案审查结论。</p>
<h2>本案对类似商标注册的启示</h2>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一个名称在申请注册时已经被行业和消费者普遍用来指代某一类商品,而不仅仅是某一家企业的专属品牌时,该名称就很难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典型的情形包括:</p>
<ul>
<li>新式茶饮领域:芝士茶、果茶、奶盖茶、杨枝甘露、鸳鸯奶茶等;</li>
<li>餐饮小吃领域:螺蛳粉、酸辣粉、钵钵鸡、狼牙土豆等;</li>
<li>其他消费品:卸妆水、电动牙刷、筋膜枪、空气炸锅等。</li>
</ul>
<p>这些名称一旦成为行业通用名称,后来的经营者再想直接注册,往往会被驳回。唯一可能的例外是经过长期、大量、规范使用,在申请日时已经使相关公众将该名称与特定经营者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取得“第二含义”,但证明难度极高,且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p>
<h2>总结</h2>
<p>“奶盖茶”商标确权案清晰地表明,在商标审查和确权程序中,判断一个标记是否构成“行业通用名称”,主要看其在申请日时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公众认知,而非谁最早使用或谁宣传力度最大。一旦某个名称被广泛用作品类通称,即使是曾经的创新者,也很难再将其独占为注册商标。这也提醒广大创业者,在给新产品、新品类命名时,应尽早考虑显著性问题,尽量避免直接使用描述性过强的通用名称,或者在通用名称基础上添加足以区别来源的显著要素,形成真正可保护的商标权益。</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