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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请求离婚。被告否认暴力行为,辩称双方系因性格不合及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强调被告的暴力行为对其造成严重身心伤害,且双方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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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周某某与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赵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严重不足。周某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存款的分割问题。赵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维护婚姻稳定,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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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董某申请执行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董某与徐某协议离婚时,徐某隐瞒已怀孕事实,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离婚后,董某发现徐某孕期,认为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董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在哺乳期及孕期保护下,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未来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隐瞒孕情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涉孕期特殊保护对既成离婚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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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赵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徐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徐某某多次就医并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2023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在冷静期内赵某某再次施暴,徐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徐某某提交病历、报警记录及悔过书为证,主张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赵某某辩称暴力系夫妻争吵所致,非法定过错,且双方已协议离婚,不应再行赔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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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遂撤回申请。2023年6月,乙单方面持伪造的甲签字文件及虚假无债务声明,再次申请并完成离婚登记。甲得知后,以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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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未充分履行军人婚姻保护程序,且李某隐瞒重大债务,遂申请撤销。张某主张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其曾提出撤回,但民政局未予处理。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合法有效,且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登记的效力认定及冷静期撤销权的行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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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提交伪造的张某同意离婚签字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双方真实意愿,即向李某发放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其作为军人的婚姻特别保护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其从未同意离婚,且李某存在隐瞒财产行为,离婚登记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军人婚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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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了重大过错,且当前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提交了李某家暴的报警记录及子女受伤照片,主张原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张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变更。本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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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分割反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李某,房产归张某,但张某主张签署时受胁迫且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案件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情节。张某认为民政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法院确认离婚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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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孙某申请执行赵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孙某(中国籍)与赵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赵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子女抚养及探视义务,且擅自将孩子带至境外居住,导致孙某无法行使探视权。孙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并要求确认赵某在冷静期后违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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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焦某某与韩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韩某某怀孕。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韩某某抚养,焦某某支付抚养费。双方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焦某某发现韩某某再次怀孕,遂以协议离婚未充分考量孕期妇女及胎儿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被拒后,提起行政诉讼。焦某某主张在冷静期内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离婚协议应受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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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的精神状态不稳定,不利于子女成长。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当事人精神状态鉴定,争议焦点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登记行为是否因重大误解或违背公序良俗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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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婚内出轨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向李某发出书面异议,主张原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且李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协商。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仍颁发离婚证。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且离婚登记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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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郭某申请执行谢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郭某与谢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郭某怀孕。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谢某提出离婚,郭某同意。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郭某告知谢某自己处于孕期,情绪波动较大,要求撤销离婚申请。谢某坚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但民政局因材料审核疏漏仍颁发了离婚证。郭某认为该离婚登记违反《民法典》关于女方在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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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然而,在民政局受理申请后的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且李某此前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签订,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追究李某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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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登记后,因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张某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李某辩称债务系张某个人挥霍所致,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债务承担划分争议,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根本分歧,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登记并重新分割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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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然而,张某在离婚后发现其处于孕期,且该债务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张某主张李某隐瞒债务真实用途,且其处于孕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划分债务。李某辩称债务系张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登记已生效,拒绝变更。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孕期权益保护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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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部门因系统数据同步延迟,错误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原告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双方并未真正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终合意(因未共同领证),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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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处房产,且该房产已被李某擅自过户至其父母名下。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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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张某归队后发现李某已擅自出售房产并转移款项,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主张维持现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充分表达意愿,且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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