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的精神状态不稳定,不利于子女成长。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当事人精神状态鉴定,争议焦点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登记行为是否因重大误解或违背公序良俗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情绪失控并伴有暴力行为,该证据成为认定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的关键依据。被告辩称离婚程序合法,拒绝承认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协议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因事后发现对方性格缺陷或潜在风险而轻易撤销。裁判强调了维护婚姻登记稳定性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指引当事人通过变更抚养权等后续诉讼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而非否定离婚效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