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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分割反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李某,房产归张某,但张某主张签署时受胁迫且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案件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情节。张某认为民政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法院确认离婚登记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录音及房产评估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及第三人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冷静期届满确认书及现场录像,证明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冷静期后是否可随意撤销登记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请求撤销。若对财产或子女抚养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行政诉讼撤销登记,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