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赵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严重不足。周某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存款的分割问题。赵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维护婚姻稳定,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共同生活意愿,且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坚称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前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后,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及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赵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书面答辩维持原意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了形式审查,并结合书面材料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赵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虽不同意离婚,但确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平衡,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感情破裂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