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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然而,在民政局受理申请后的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且李某此前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签订,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追究李某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且自身处于孕期时,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报警记录、悔过书及聊天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自身孕期事实。被告李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及过错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因未满足法定生效条件及存在重大情势变更而不再执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互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若再次发生家暴行为,原告有权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更多赔偿。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且自身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离婚协议并非当然生效。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保护了孕期妇女的特殊权益,又兼顾了家庭关系的修复可能,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