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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了重大过错,且当前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提交了李某家暴的报警记录及子女受伤照片,主张原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张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一方重大过错,能否对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抚养及财产条款进行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家庭监控录像)、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子女受损情况。被告李某质证认为录像系偷拍,侵犯隐私,且与离婚协议无关。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该行为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三、对张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新证据证明存在隐藏、转移财产情形,予以驳回;四、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存在家暴等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法院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原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条款进行司法干预和变更。同时,严格区分抚养权变更与财产分割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契约严守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