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赵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徐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徐某某多次就医并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2023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在冷静期内赵某某再次施暴,徐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徐某某提交病历、报警记录及悔过书为证,主张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赵某某辩称暴力系夫妻争吵所致,非法定过错,且双方已协议离婚,不应再行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徐某某补充提交了伤情鉴定意见,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因果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行为的持续性及其与离婚后果的关联性,结合书面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支持徐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向徐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或离婚后,受害方仍可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填补了协议离婚中过错救济的空白,强化了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