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然而,张某在离婚后发现其处于孕期,且该债务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张某主张李某隐瞒债务真实用途,且其处于孕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划分债务。李某辩称债务系张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登记已生效,拒绝变更。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孕期权益保护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孕期诊断证明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债务共性及自身特殊生理状态;被告提交聊天记录及消费凭证,试图证明债务个人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孕期对离婚协议效力的潜在影响,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5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可撤销性,特别是在一方处于孕期等特殊时期,若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法院可依法调整债务分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