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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谢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郭某怀孕。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谢某提出离婚,郭某同意。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郭某告知谢某自己处于孕期,情绪波动较大,要求撤销离婚申请。谢某坚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但民政局因材料审核疏漏仍颁发了离婚证。郭某认为该离婚登记违反《民法典》关于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及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且存在程序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郭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在申请离婚时处于孕期,且被告民政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被告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审核流程记录。双方对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该登记行为是否应被撤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于2023年4月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被告某市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即便双方曾签署协议,若后续出现法定保护情形或程序违法,法院应依法撤销离婚登记,以体现法律对妇女及胎儿权益的特殊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