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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张某归队后发现李某已擅自出售房产并转移款项,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主张维持现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充分表达意愿,且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情形,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其与李某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交易合同,证明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李某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恶意转移,主张协议自愿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及后续补偿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涉案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二、被告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原告张某配合被告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因特殊原因(如军人执行任务)未能充分参与协商,且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财产分割条款进行重新审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军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既保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