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未充分履行军人婚姻保护程序,且李某隐瞒重大债务,遂申请撤销。张某主张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其曾提出撤回,但民政局未予处理。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合法有效,且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登记的效力认定及冷静期撤销权的行使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原告张某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军人证件、债务凭证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曾试图撤回及债务隐瞒事实。被告李某提交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及收入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军人配偶同意要件是否完备,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的特殊保护规则,强调即使经过冷静期,若违反军人配偶同意要件,离婚登记仍可被撤销。同时厘清了冷静期内撤回权与登记后行政撤销权的界限,对维护军人婚姻稳定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