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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协议离婚时,徐某隐瞒已怀孕事实,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离婚后,董某发现徐某孕期,认为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董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在哺乳期及孕期保护下,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未来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隐瞒孕情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涉孕期特殊保护对既成离婚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潜在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医院孕检报告、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徐某隐瞒孕情。被告徐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了隐瞒事实与离婚决定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自始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隐瞒孕情违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据此撤销离婚登记,强化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及胎儿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登记中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