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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赵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赵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赵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子女抚养及探视义务,且擅自将孩子带至境外居住,导致孙某无法行使探视权。孙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并要求确认赵某在冷静期后违背诚信原则的某些行为无效,以恢复部分共同财产分割权益。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履约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孙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赵某将孩子带离国境的出入境记录及沟通记录等书证。赵某辩称孩子已在境外适应良好,变更抚养权符合孩子最大利益,并提交境外居住证明及学校就读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子女跨境居住的法律后果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同意在特定节假日将子女送回中国境内由孙某探视,具体行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孙某放弃对部分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请求;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核心条款继续有效,赵某需配合办理子女出入境证件以便探视。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涉外离婚纠纷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父母探视权与子女最佳利益,为处理跨境抚养权执行及探视障碍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