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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遂撤回申请。2023年6月,乙单方面持伪造的甲签字文件及虚假无债务声明,再次申请并完成离婚登记。甲得知后,以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行政登记合法性争议,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对离婚协议真实性的审查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民政局存档的第二次离婚登记档案、公证处出具的乙单方签署文件非本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此前关于债务承担的聊天记录。被告民政局辩称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双方围绕“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界限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协议离婚登记中的审查义务边界,强调对涉外婚姻及复杂财产状况下的形式审查需结合合理注意义务。裁判启示行政机关应加强登记审核机制,防止虚假离婚登记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