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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部门因系统数据同步延迟,错误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原告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双方并未真正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终合意(因未共同领证),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已实际分居并再婚,反对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复印件、冷静期期间双方沟通记录(电子数据)及未共同申请领证的证明。被告提交再婚登记证明及分居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登记程序瑕疵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复杂性。提醒行政机关需严格履行冷静期程序,也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且程序完备,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