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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提交伪造的张某同意离婚签字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双方真实意愿,即向李某发放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其作为军人的婚姻特别保护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其从未同意离婚,且李某存在隐瞒财产行为,离婚登记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军人婚姻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撤销登记达成初步意向但未签署正式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笔迹鉴定意见,证明离婚申请书上的签名非张某本人所写;被告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主张程序合规。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双方是否共同到场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结合军人婚姻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共同到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刚性要求,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行政机关负有更高的审慎审查义务。通过撤销违法登记,维护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法律保护及行政登记的公信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