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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登记后,因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张某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李某辩称债务系张某个人挥霍所致,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债务承担划分争议,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根本分歧,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登记并重新分割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债务细节,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用;被告李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反驳债务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及用途。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后,若当事人仅对债务承担有异议,通常需通过另案诉讼解决债务纠纷,而非直接撤销离婚登记。同时体现了涉军婚姻案件中法院对隐私保护及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离婚后财产与债务争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