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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3,87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矿区废弃蓄水池旁休息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深水区溺水。虽经路人救起送医,但赵某因长期在井下高湿环境作业,患有严重尘肺病,溺水引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公司以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外、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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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11月12日凌晨2时,劳动者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储中心仓库进行夜间货物整理收尾工作。陈某在清理排水沟周边区域时,因夜间照明不足且排水设施存在隐患,不慎跌入深水区溺水。同僚发现后紧急施救并送医,但陈某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告死亡。经医院诊断,陈某系溺水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某生前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家属主张陈某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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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外包方孙某,在位于郊区的某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同日,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未设防护的水沟,导致右腿骨折。送医后,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主张赵某系个人违规操作且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孙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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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前往某建筑工地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当场溺水身亡(因车辆坠入河道)。赵某生前受雇于某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孙某,孙某招募赵某从事泥瓦工作。赵某死亡后,其家属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赵某系包工头雇佣为由拒绝。家属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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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动者张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张某在矿山废弃蓄水池进行清理作业时,因池底淤泥松动坠入深水区。由于该区域长期积聚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张某吸入后迅速出现昏迷、呼吸困难症状。现场同事立即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医后确诊为急性硫化氢中毒合并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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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外包方),被派遣至某地产开发项目(发包方)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2022年8月12日清晨,赵某在乘坐外包方提供的通勤车前往工地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事故导致赵某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经紧急手术切除脾脏,造成严重器官损伤。随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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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某工地从事平台焊接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作业平台进行焊接时,因防护设施缺失导致身体局部烧伤,随后不慎跌入工地蓄水池。救援过程中,陈某因吸入过量烟雾引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陈某系烧伤合并溺水窒息死亡。某建筑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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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滨江壹号”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工地基坑清理作业时,因基坑侧壁坍塌坠入深水区溺水。经抢救无效,赵某被宣告死亡。工地项目部随后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但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赵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事故报告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为工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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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焊接作业。同日,赵某在施工现场因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烧伤,随后为灭火跳入工地蓄水池,造成严重溺水及吸入性损伤。经抢救,赵某被确诊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肺损伤,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肺部损伤与职业性因素存在关联。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分包人及劳务公司协商承担。赵某出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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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矿业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行驶至矿区附近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主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重伤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查,赵某生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但赵某系该公司直接招聘管理。赵某家属主张其死亡虽发生在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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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0时许,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用于清洗地面的蓄水池。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且在工作场所,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赵某被同事救起后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某劳务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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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保洁工作。同日18时30分,赵某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随后因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昏迷,被送入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生前已构成工伤。经查,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且考勤记录显示赵某事发前处于正常工作期间。赵某家属主张工伤赔偿,但派遣公司以赵某死亡系交通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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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凌晨2时,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清洁工作的农民工,在下班后留在厂区,整理个人劳保用品并清理作业区域残留化学品,属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凌晨3时许,赵某不慎跌入厂区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工业废水沉淀池,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系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化工厂工作。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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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赵某作为某劳务公司外包员工,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因作业平台湿滑不慎跌入排水渠。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地点位于物流园区工作场所,且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申请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双方无直接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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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仓储搬运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物流园区装卸区作业时,因违规进入未设置防护栏的蓄水池区域,不慎滑落入水溺亡。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生前患有职业性噪声聋,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前曾于2022年7月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次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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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因避让失控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在返回位于郊区的建筑工地宿舍途中,为抄近道翻越工地围墙,不慎跌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的工地蓄水池溺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提交了事故报告。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赵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因其死亡系在工地内部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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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清晨,受害人赵某作为劳务人员,受雇于某建筑公司的分包方“某劳务队”,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未来中心”建筑工地进行开工前的设备调试与场地清理工作。上午7时30分,即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赵某在工地西侧沉淀池旁整理水管时,因未穿戴规定的救生衣且池边湿滑,不慎滑入深水区溺水。经路人发现并报警,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及肺部感染,虽经全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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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厂”)从事车间清洁工作。当日17时30分,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并引发严重的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器官功能衰竭。事故发生后,某工厂虽配合进行了初步救治,但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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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叉车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引发局部火灾,赵某为抢救货物跳入消防水池,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及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赵某被认定为工伤。经查,某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未督促劳务公司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管理联系。赵某住院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因烧伤导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赵某主张确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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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外包人员赵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仓库执行货物搬运任务。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且未穿戴规定的防滑鞋具,不慎跌入用于清洗货物的蓄水池中。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调查,某物流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赵某家属主张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要求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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