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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滨江壹号”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工地基坑清理作业时,因基坑侧壁坍塌坠入深水区溺水。经抢救无效,赵某被宣告死亡。工地项目部随后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但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赵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事故报告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系因工死亡。家属随后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用工关系并索赔。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某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随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用工管理事实及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违规作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存在故意犯罪或醉酒等免责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已死亡,适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规定。综合考虑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及工亡补助金基数,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11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37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无劳动合同时工伤认定的证据规则,强化了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通过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保障了弱势群体权益,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