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装饰公司分包方赵某,在市中心某写字楼进行装修作业。施工期间,陈某在办公室区域进行吊顶安装时,因脚手架不稳从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送医后,陈某因创伤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人社局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经查,某装饰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家属主张工伤待遇,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死亡原因与工伤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鉴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法院重点审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处结合视同工伤死亡待遇及伤残等级模拟计算逻辑,实际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补助金等综合,但需严格贴合要素中的伤残补助金及5-10万范围,故调整为陈某虽未死但构成重伤致残,或严格依要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但赔偿项目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5-10万限额,此处严格依要素:陈某坠落后经抢救存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同时伴有严重烧伤。因未缴社保,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及分包方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陈某八级伤残等级,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高处作业中突发疾病或受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对于规范分包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警示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