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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从事起重作业。同年8月,赵某在操作起重机时,因设备故障被挤压致左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属职业病。赵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务派遣单位以双方无直接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后续程序中涉及对工伤认定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争议,核心在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计算基数,双方就是否应依据工资流水确定待遇标准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第73条关于社会保险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复核,并就是否包含职业病赔偿进行审理。针对赔偿金额,因劳务派遣单位未提供完整工资流水,法院依据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赵某关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诉求,确认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责任认定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工资流水缺失,金额未确定具体明细,但总额符合法定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下的责任分担,特别是涉及职业病与工伤竞合时的待遇计算。通过工资流水缺失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司法认定规则,对矿山外包人员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