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叉车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引发局部火灾,赵某为抢救货物跳入消防水池,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及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赵某被认定为工伤。经查,某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未督促劳务公司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管理联系。赵某住院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因烧伤导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赵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某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劳务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最终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某物流公司作为物流园区运营方,对外包人员安全管理负有监督义务,且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因双方就是护理费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当地护工市场标准及赵某伤情,酌情确定护理费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某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经核算,护理费按当地标准暂定为每月3000元,直至护理期限届满。各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480,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5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发包单位对外包工伤人员的连带或补充责任,特别是未缴社保情形下的兜底责任。同时,针对烧伤及溺水导致的复杂护理需求,确立了以鉴定为基础、结合市场标准的护理费确定规则,对同类工伤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