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厂”)从事车间清洁工作。当日17时30分,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并引发严重的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器官功能衰竭。事故发生后,某工厂虽配合进行了初步救治,但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事故报告。陈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某工厂以陈某系外包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场所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经司法鉴定,陈某停工留薪期认定为6个月,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为外包人员,但在某工厂管理下提供劳动,且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鉴于某工厂未依法履行事故报告义务,且存在用工管理混同情形,法院结合行政复议结果,确认陈某与某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认定为工伤。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综合考虑陈某的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事故责任分担情况,酌情确定某工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工厂向陈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管理下发生工伤的责任主体认定,强调了用工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报告义务。同时,规范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