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凌晨2时,劳动者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储中心仓库进行夜间货物整理收尾工作。陈某在清理排水沟周边区域时,因夜间照明不足且排水设施存在隐患,不慎跌入深水区溺水。同僚发现后紧急施救并送医,但陈某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告死亡。经医院诊断,陈某系溺水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某生前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家属主张陈某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录像、同事证言等证据,认定陈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致死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陈某非正式员工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区域。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陈某行为符合工伤认定要件,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物流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无近亲属以外的供养亲属,但需考虑其生前抚养情况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判令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赔偿金额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及“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雇主对仓储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义务。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性质,保障了劳动者及其家属获得高额工伤待遇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