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外包方),被派遣至某地产开发项目(发包方)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2022年8月12日清晨,赵某在乘坐外包方提供的通勤车前往工地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事故导致赵某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经紧急手术切除脾脏,造成严重器官损伤。随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与发包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发包方主张赵某系外包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赵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出具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审理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产生争议。发包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与发包方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或赵某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法院结合外包用工事实、通勤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综合审查证据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外包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包方作为用工单位存在选任和管理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令发包方及外包方共同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发包方对外包人员工伤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边界。重点阐释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法律适用,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在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