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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作为某劳务公司外包员工,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因作业平台湿滑不慎跌入排水渠。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地点位于物流园区工作场所,且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申请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双方无直接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某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的工作过程具有实际管理和控制力,符合用工单位特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认定某物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非因工受伤,故确认赵某在物流园区工作期间受伤属工伤。鉴于赵某已构成九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需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部分,结合赵某本人工资标准及九级伤残系数计算,符合法定赔偿范围。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对工伤认定的连带责任边界,强调了实质用工关系在劳动关系确认中的核心地位。对于物流园区等高风险场所,即便存在外包关系,用工单位仍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不得通过外包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