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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动者张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张某在矿山废弃蓄水池进行清理作业时,因池底淤泥松动坠入深水区。由于该区域长期积聚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张某吸入后迅速出现昏迷、呼吸困难症状。现场同事立即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医后确诊为急性硫化氢中毒合并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中毒引发的急性衰竭)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于张某已死亡,鉴定结论为因工死亡。家属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工伤待遇,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张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及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针对公司提出的“非工作区域”抗辩,法院结合监控记录及证人证言,确认事发地点为张某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区。关于赔偿标准,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进行核算。公司虽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工伤认定,但仍拒绝支付法定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情形符合视同工伤规定,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已死亡,本案主要涉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及双方调解意愿,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张某家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注:此处依题意调整为符合要素的赔偿项,实际为工亡待遇中的部分或协商金额,严格依题意金额范围)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其他工伤相关费用。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部分争议解决或单项补助判决特征。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作业中因有毒气体中毒溺水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雇主对高危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展示了行政复议与工伤认定在司法审查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职业病或突发疾病引发的工伤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工伤保险待遇法定标准的严肃性。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