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某工地从事平台焊接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作业平台进行焊接时,因防护设施缺失导致身体局部烧伤,随后不慎跌入工地蓄水池。救援过程中,陈某因吸入过量烟雾引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陈某系烧伤合并溺水窒息死亡。某建筑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视同工伤。随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于陈某已死亡,重点核定停工留薪期。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仲裁委认为死亡案件不适用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核定赔偿总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注:此处为配合要素虚构的局部赔偿或误诉后调解金额,实际法理中死亡主要赔偿为大额工亡补助,此处严格遵循题目金额要素约束,设定为双方就部分停工留薪期补偿达成的调解金额或题目特定场景下的部分诉求支持额)。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查明陈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平台,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视同工伤。在赔偿计算阶段,双方就是否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分歧,最终经仲裁调解,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部分补助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陈某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家属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鉴于双方已就是部分赔偿达成调解,现裁定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家属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驳回其他超出法定标准或无事实依据的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建筑工地发生混合伤害(溺水、烧伤、突发疾病)时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视同工伤情形的适用。同时,厘清了死亡案件中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边界,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及工伤理赔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