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因避让失控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在返回位于郊区的建筑工地宿舍途中,为抄近道翻越工地围墙,不慎跌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的工地蓄水池溺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提交了事故报告。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赵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因其死亡系在工地内部非工作区域因个人过失导致,且非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及后续民事索赔诉讼,主张工地安全隐患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死亡虽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直接原因是进入工地内部非工作区域溺亡,且交通事故中赵某无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与溺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工地安全管理义务。经鉴定,工地蓄水池未设防护设施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考虑到赵某死亡与工地安全管理缺失存在一定关联,但主要责任在于赵某自身违规进入危险区域。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赵某家属要求确认工伤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但鉴于建筑工地存在安全管理瑕疵,依据公平原则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判令某建筑公司对赵某家属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用人单位过错程度,酌定补偿护理费及相关损失共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后续独立事故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边界,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注意义务。对于农民工群体,提示其需遵守工地安全规定,同时也警示企业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及警示设施,防范类似次生安全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