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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焊接作业。同日,赵某在施工现场因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烧伤,随后为灭火跳入工地蓄水池,造成严重溺水及吸入性损伤。经抢救,赵某被确诊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肺损伤,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肺部损伤与职业性因素存在关联。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分包人及劳务公司协商承担。赵某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其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赵某因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双方就是赔偿主体及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分包人违法分包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法院确认赵某工伤性质成立,停工留薪期认定无误,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核算各项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对赵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7.5万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要素范围。某劳务公司及某建筑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万元,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法定待遇。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涉及分包违法情形时责任主体的认定。同时,对于因工伤事故引发的次生伤害(如溺水)与职业病诊断的关联性认定提供了参考,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