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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擅自将约定归张某所有的房产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长期阻挠探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离婚协议初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及侵害探视权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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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警记录在案。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张某当场撤回申请。随后,张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家暴指控无确凿证据,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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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赵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赵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被迫代为清偿。赵某发现黄某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导致其无力偿还。赵某遂起诉要求黄某清偿其代偿款项并赔偿损失。黄某辩称债务系赵某个人经营所用,且已履行离婚协议,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财产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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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沈某某诉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沈某某发现董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名下房产低价过户至亲属及隐匿银行存款。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重新析产。董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财产变动属个人处分权,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效力及救济途径,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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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蒋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蒋某与郭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需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分三期付清。然而,郭某在支付首期款项后,以“离婚冷静期内协议未生效”及“房价下跌导致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单方面变更房产登记信息。蒋某遂依据生效的离婚协议及后续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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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划分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了巨额共同债务。张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系现役军人,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涉军权益维护。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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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继承权。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误发证件。离婚后,李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房产分割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在涉外婚姻中未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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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离婚证领取前,发现其已怀孕,且胎儿经鉴定为张某亲生。李某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未来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基于双方无共同子女的错误认知作出的。现李某主张该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合法有效,拒绝重新分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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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前,李某反悔,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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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经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大额存款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李某多次在社交媒体发布侮辱张某及虐待倾向言论,并伴有家庭暴力视听资料。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但民政局以“冷静期届满后需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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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双方离婚时因受胁迫未就子女抚养权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及冷静期届满后登记行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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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蒋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蒋某诉称双方感情破裂,主要依据为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冷静期内反悔未果。蒋某主张彭某多次实施肢体冲突,导致其身心受损,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彭某辩称双方矛盾源于性格不合,否认存在严重家暴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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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巨额境外资产行为,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重新分割隐匿资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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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申请领取离婚证,张某未到场确认。双方此前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但李某婚后擅自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发现离婚登记已完成,且债务划分未实际履行,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并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涉及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程序瑕疵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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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于2024年2月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张某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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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同意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然而,在冷静期内及登记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表达悔意及孕期困境,李某虽回复但拒绝复婚。离婚后,李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孕期营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的约定。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协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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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因执行任务未到场,民政局未予办理离婚登记,但李某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要求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张某认为李某违背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且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下签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一方缺席是否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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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李某将孩子带至异地隐匿,拒绝张某探视。张某主张离婚时因受胁迫及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张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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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6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及财产分割,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李某单方面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生效并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被告反悔违背诚信;被告辩称冷静期内感情未破裂,且协议未实际履行,离婚登记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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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复婚。2023年8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已解除,拒绝撤销。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恢复婚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反悔”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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