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复婚。2023年8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已解除,拒绝撤销。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恢复婚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反悔”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出具的登记档案复印件作为书证,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被告李某提交了双方关于“三个月后复婚”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存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是否具备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及民事协议的效力边界。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果,认识到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因一方事后反悔而自动失效。当事人若对离婚登记有异议,应通过行政诉讼或特定民事程序解决,而非简单主张撤销。本案警示公众,离婚登记具有严肃性,需谨慎行使权利,避免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