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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前,李某反悔,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已签署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原告存在家暴行为,但未能提供报警记录或伤情鉴定等直接证据佐证,法院对该证言证明力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以反悔为由单方撤销。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防止恶意拖延离婚进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