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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警记录在案。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张某当场撤回申请。随后,张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家暴指控无确凿证据,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现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情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及民政局受理回执,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离婚申请,但一旦冷静期届满且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程序即告终止,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原告若主张撤销已完成的行政登记需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主张撤销登记缺乏法律依据,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程序与民事审判边界的厘清。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