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于2024年2月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财产隐匿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一审。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通过银行流水调取的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异常转账及股权变更记录。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诉讼时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了被告转移财产的事实,但未涉及身份关系解除的撤销问题。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认识到撤销离婚登记涉及身份关系稳定性,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非通过撤销离婚登记解决,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及程序正义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