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离婚证领取前,发现其已怀孕,且胎儿经鉴定为张某亲生。李某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未来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基于双方无共同子女的错误认知作出的。现李某主张该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合法有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重大误解是否构成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亲子鉴定报告以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被告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时间节点与原告发现怀孕的时间逻辑关系,以及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抚养预期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应就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存在重大误解(如隐瞒或未知晓怀孕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意愿,法院可依据重大误解原则撤销相关财产条款。这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保护,防止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尤其在涉孕期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