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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李某将孩子带至异地隐匿,拒绝张某探视。张某主张离婚时因受胁迫及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张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心理咨询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暴力风险及隐匿子女行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权归属合理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并非绝对阻断离婚登记撤销的屏障。当协议离婚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情形时,法院可依据实质正义原则,结合最新证据重新审视离婚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