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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经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大额存款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李某多次在社交媒体发布侮辱张某及虐待倾向言论,并伴有家庭暴力视听资料。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但民政局以“冷静期届满后需双方共同到场”为由拒绝。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大量视听资料,包括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频、隐匿财产的银行流水截图及社交媒体侮辱言论记录。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子女抚养权已明确。双方围绕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冷静期内财产变动是否影响协议效力以及家庭暴力证据的采信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民政局办理程序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撤销原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2. 双方重新协商财产分割方案,李某需向张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子女抚养权仍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4. 双方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张某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或隐匿财产时,当事人有权撤回离婚申请,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家庭稳定,又实现了财产公平分割,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